专业为基 服务为宗

在明明德 止于至善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确保基金会运作的规范性,加强对基金会活动情况的监管,及时规避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主要领导的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变更,需经基金会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上报登记管理单位。

第二条    基金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上报登记管理单位。

第三条    基金会主要负责人调整,需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四条    基金会进行重大资产投资,需经基金会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条    基金会设立新的公益项目,需经基金会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条    基金会开展重要涉外活动,如组织较大规模的会议、外事交流、访问等活动,需事先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并由上级主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逐级上报。

第七条    基金会章程修改,需经基金会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上报登记管理单位。

第八条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需经基金会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单位。

第九条    基金会资助开展的重大公益活动情况,需报告理事会、监事会,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单位。

第十条    对在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离岗教育等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