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为基 服务为宗

在明明德 止于至善

奖惩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对工作人员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于本会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节 奖励

第六条 本会设立如下奖励方法

1、大会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七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本会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

3、积极向本会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本会采纳。

4、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5、维护本会利益,为本会争得荣誉。

6、节约资金,节俭费用。

7、领导有方,带领工作人员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8、坚持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9、其他对本会作出贡献,领导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奖励程序如下

1、工作人员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办公室审核。

3、秘书长批准。


第三节 处罚

第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直至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本会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办公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本会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7、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8、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9、泄露本会秘密,把本会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0、散布谣言,损害本会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11、利用职权对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或包庇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

12、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理事长或秘书长认为应予以处罚的。

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各领导发现本会工作人员犯有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或理事会报告;工作人员也可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十一条 理事会、各级领导或接到报告、检举、揭发,应即报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给予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三条 对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第十五条 受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本会(本会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十六条

受处分的工作人员,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所在部门呈报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本会办公室。